第(1/3)页 “为违法行为提供的,不超过应有职能或义务的帮助,不属于共同犯!” 几乎是在店长那话出口的瞬间,卡特就领会到了他的思路。 准确地说,是卡特想到了曾经某法外狂徒张三老师讲过的一个桉例: 张三是个外卖小哥,他经常给某处坤儿窝的小姐们送外卖。那么,张三对坤儿们的违法卖春行为,提供了帮助吗? 肯定提供了呀! 不吃饱饭,坤儿们哪有力气去卖嘛~ 但送外卖,本身就是张三作为外卖员的职责啊!不能说他就是因为给坤儿们送了个外卖,就判定张三属于共犯吧?! 这种帮助,就是指没有超过张三作为外卖小哥,本身的职能范围。 如果张三某天送外卖时,在坤儿们所在的小区外面,看到了蹲伏的警察警车,于是借送外卖的便利,给坤儿们通风报信... 这种帮助,超越了外卖小哥该有职责和义务,一旦这么做了,肯定算共犯! 同样的道理,回归到眼下的局面中看... 风俗店的职责是什么?在不提供直接那啥行为的情况下,组织服务人员向异性客人提供有一定身体接触的服务! 这是完全符合日本法律法规的! 如果说,把风俗娘和客人那啥的违法行为看成一个整体桉例。那么,风俗店,毫无疑问就是组织者,或者说渠道方... 没有它风俗店的帮助,风俗娘如何认识客人?如何稳定且持续地获得客人? 可偏偏,介绍风俗娘和客人相识,这本就是风俗店的职责呀。它并没有为更进一步的违法卖春行为提供超越其职能义务的帮助! 同理,酒店方,提供了场所...可酒店本身就是提供一个私密休息场所的地方啊! 给双方提供一个用于做羞羞的事情的场所,这也没有超越酒店本身的职责! 即便被抓到,酒店同样不能说是共犯! 最后搭配上日本《风俗防止法》里,不惩处风俗娘和游客这一点... 卧了个槽?! 卡特瞬间就有点不知道该怎么说好了... 第(1/3)页